寻人找物
SERVICE ITEMS成都竞业限制调查:竞业限制俨然成了就业限制,期待破局?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作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正当手段,竞业限制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介绍说,竞业限制的本质是保密制度,防止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挖人”或“自立门户”获得不正当利益。
然而,近年来,高新科技企业与其离职职工的竞业限制纠纷频发。自2019年起,上海、成都、苏州等地法院和仲裁院发布的涉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的白皮书或调研报告中,均重点提及了竞业限制泛化的现象。
“对苏州法院近6年的审判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泛化突出体现在主体、地域和期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竞业限制白皮书显示,主体方面表现为普通劳动者被框进“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范畴。地域方面,有的协议约定限制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所有关联企业,甚至行业上下游所有公司。期限方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种类、工作性质等不加区分,均按最高限约定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这类案件超过70%。
苏州中院的白皮书显示,实践中出现的“约定劳动者享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每月1220元,违约金却高达100万元”这类案件,客观反映出企业和劳动者的地位失衡。
“本是普通岗位,很少接触核心机密”“签竞业限制协议的时间点通常在入职、晋升等节点,劳动者很难说‘不’”“被竞业后只能转行,否则要承担巨额违约金”……不少劳动者表示,竞业限制俨然成了就业限制,期待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