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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竞业诉讼举证:竞业协议举证哪些?

‌竞业协议的举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证据‌:‌

‌劳动合同和竞业协议的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中关于竞业协议的约定是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基本证据。

‌违反竞业协议的行为证据‌:

‌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证明其在新单位工作的直接证据。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如社保缴纳记录。

‌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工资条和银行记录‌: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等方面的证据。

‌业务合同‌: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业务合同,这些合同可以作为原始证据,如果没有,可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名片和宣传资料‌: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以及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营业执照和股东信息‌: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劳动者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证据。

‌证人证言和录音‌: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

‌竞业协议的法律背景和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